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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李文明同志在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经验交流现场会上讲话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2:28: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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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李文明同志在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经验交流现场会上讲话的通知

商务部


关于印发李文明同志在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经验交流现场会上讲话的通知

商建规函[2010]4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10年11月9日至10日,商务部在青岛召开了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经验交流现场会。市场体系建设司李文明副司长到会并作了题为“深入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 努力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主题报告。现将讲话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深入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
               努力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李文明
                (2010年11月9日)

同志们:
  我们这次在青岛召开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经验交流现场会,主要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响应党中央、国务院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着力点,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号召,总结交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工作的经验,分析形势,统一认识,深入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努力提升行业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下面,我向大家通报一下升级改造有关情况,并就下一步工作提出几点要求。
  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取得的成效
  为提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环保、资源利用水平,促进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2009年,商务部、财政部决定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当年安排中央财政资金6000万元,支持14个省、区、市的60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展以清洁环境、安全生产、节约资源、推进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为重点的升级改造。
  一年多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商务部关于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的各项要求,在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据统计,截至目前,14个试点省、区、市的60家试点企业中已有51家完成了升级改造,其中河北、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南、广东、云南、陕西等省的试点企业全部完成。同时,一些非试点企业在示范工程的带动下也积极行动起来,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达标活动,升级改造试点工作的示范作用和效果初步显现。
  一是回收拆解水平得到提高,奠定了长远发展基础。随着汽车更新换代步伐的加快和报废汽车数量的增加,操作随意、传统简单粗放式的回收拆解方式已不能适应发展的要求。企业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改造建设封闭或半封闭拆解车间,添置车架和车身剪断或压扁机、总成拆解或精细拆解平台等设备,规范报废车辆检查登记、预处理、存储、拆解等作业流程,强化了机械化拆解手段,淘汰了落后工艺,改善了作业条件和环境,提高了工作效率,为企业长远发展奠定了物质和技术基础。
  二是资源利用水平得到提高,增强了可持续发展能力。实施升级改造,完善存储场地、车间以及分类存放货架等专用设施,强化可再利用废油液、零部件等存储和处理能力,改变了过去多数零部件长期露天放置,只能作为原材料再利用的做法,提高了橡胶、塑料、玻璃等非金属的回收利用水平。这既有助于实现资源节约和利用,也有利于企业拓展盈利空间,增强自我发展后劲,发挥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是污染防治水平得到提高,保护了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是实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社会、自然环境和谐发展的前提条件,商务部对此非常重视,在升级改造的过程中,对加强环境保护提出了多项具体要求。企业通过对场地硬化和防渗漏处理,设置油水分离、专用废液收集和密闭存储、空调制冷剂的收集、废蓄电池存储,以及安全气囊引爆装置等设施,有效地降低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同时,由于拆解作业条件得到改善,消防设施完备,提高了安全作业系数。
  四是信息化水平得到提高,规范了企业行业管理。信息化管理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的重要内容,也是商务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升级改造,企业积极应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报废车辆的各种主要信息,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既方便了车主交车,又规范了企业管理。同时,商务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受理汽车以旧换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等补贴资金申请,能够即时统计补贴申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情况,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为加强行业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
  通过实施升级改造,行业整体水平得到了提升,涌现出一些高投入、高起点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如山西正通钢铁资源公司、铁岭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青岛联合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山东省华嘉资源综合利用公司等,对促进技术进步,增强发展动力,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向现代化方向迈进,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上述成效的取得,主要得益于以下工作:
  一是各级商务部门高度重视,协会企业积极响应。商务部非常重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工作,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配合资金安排及时印发文件,统一部署有关工作。各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落实,多个试点地区成立了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由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印发了工作业务通知。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和各省级协会协助政府、企业,为推动升级改造,积极组织调研、培训等工作;一些试点企业成立了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直接领导的试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确保升级改造顺利实施。
  二是明确升级改造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精心安排,认真制定了升级改造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工作重点和配套措施,按照公平、公正、透明原则择优选择试点企业,并按时报送工作方案,保证项目备案和资金顺利下达,对升级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起到了关键作用。各试点企业根据要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如:黑龙江省地处高寒地区,冬季长,施工期短,试点企业制定了合理的工作方案,倒排工期,仅用两个多月就建成了混凝土场地、拆解车间和库房,在冬季到来前完成了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了项目按时完成。
  三是注重沟通协调,积极组织实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涉及商务、财政等多个部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资金筹措、土地落实、建设施工、原料设备采购等各个方面。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认真组织和推动项目实施,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争取相关政策支持,部分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升级改造有关组织和协调工作,处理升级改造项目建设中涉及的土地征用、贷款等有关问题,有力地推动了升级改造工作的进程。
  四是重视交流培训,借鉴先进经验。河北、湖北等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工作负责同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负责人、工作人员到先进地区考察学习,湖北省商务厅还撰写了赴安徽考察回收拆解企业的调研报告;辽宁、云南等地邀请行业专家介绍国内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状况和回收拆解设备、设施有关情况,对企业升级改造给予现场指导;湖南、云南等地牵头组织对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企业有关负责同志进行业务培训;辽宁省服务业委组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通过座谈会等形式进行交流,共同研究解决升级改造中遇到的问题,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通过学习交流,大家开拓了视野,做到了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共同发展。
  五是强化监督检查,保证质量进度。湖南、山西等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注重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方案的实施进程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管理,对试点企业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不少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深入项目建设一线了解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试点企业负责人协调解决,对未通过升级改造验收的企业,责令其进行整改,限期达标,确保了试点企业升级改造项目保质保量顺利完成,保证了资金使用安全。
  二、面临的形势和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汽车消费的快速增长,报废汽车数量将不断增加,给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带来巨大的压力,提高回收拆解企业行业准入门槛,严格相关法规标准,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已经势在必行,因此,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只有抓紧提高水平,不断增强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能力,才能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避免被淘汰出局的危险,才能适应汽车可持续消费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
  同时,促进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汽车、黄标车是商务领域的一项长期工作。2009年,国务院决定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以来,全国已办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车辆34万辆,发放补贴资金47亿元,拉动新车消费381亿元。下一步,节能减排、淘汰老旧汽车和黄标车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商务部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积极研究以促进节能减排为目标的长效性后续政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尽快完善回收服务网络,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才能为加快淘汰老旧汽车和黄标车进程、促进节能减排提供基础保障。
  在客观看待成绩,准确把握形势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当前的升级改造工作仍然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工作中还有一些缺点和不足需要改进。
  一是行业水平仍然较低,升级改造任重道远。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仍然比较落后,回收拆解作业不规范、不环保、不节约现象仍然存在。企业普遍规模小、水平低、效益差、资金短缺,发展后劲不足,难以适应汽车消费市场快速发展的要求。因此,要实现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实现行业发展迈上新台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企业仍需付出艰苦的努力。
  二是回收拆解秩序较为混乱,市场外部环境不佳。由于缺乏对汽车强制报废有效监管和制约手段,以及非法回收、拆解、拼装报废汽车等行为,我国报废汽车回收率一直较低。据我们统计,2007年至2009年,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量仅约为汽车保有量的1%,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为5%-8%。这些都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阻碍了企业实现规模效应,从而影响到企业升级改造的积极性。
  三是个别地区工作力度不够,认识有待提高。目前,仍有个别地区的试点企业没有完成升级改造,一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存在重项目申请、轻监督实施的现象,对于试点企业升级改造项目实施的督促、检查力度不够,项目进展情况报送不及时,引导企业升级达标和推动力度不够、措施欠缺。一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安于现状,升级改造的积极性不高。
  四是政策法规尚需完善,投资力度有待加强。商务部成立以来,组织制定了《技术规范》,对回收拆解场地、设备、操作流程等作了明确规定,并积极完善有关政策法规。但目前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有待进一步明确,报废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等总成再制造还存在法律障碍;回收企业税收进项发票问题尚未解决。此外,试点企业升级改造投资额度总体偏低,已完成升级改造的51家试点企业,累计完成投资只有2.5亿元。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几点要求
  2009年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得到了行业广泛的认可和好评,2010年,商务部、财政部继续开展升级改造试点,安排1亿元中央财政资金,支持26个省、区、市的37个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展升级改造试点。下一步,商务部仍将继续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升级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住当前的发展机遇,认清形势,克服困难,进一步推进升级改造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各级地方商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既要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又要发挥各级政府部门、协会的作用,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目前,2009年的升级改造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尚未完成试点项目的企业要加快进度,尽早完工。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验收,把好项目质量关,做好工作总结。2010年安排了升级改造试点项目的地区要切实做好组织实施等工作。对于没有列入升级改造支持范围的企业,各地要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推进企业达标。
  (二)统筹规划布局,推进结构调整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关注国内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趋势和特点,研究和把握行业发展方向,加强规划指导,引导行业优化结构、合理布局。要针对回收拆解行业劳动密集型的特点,力争通过政策、法规引导和财政资金支持,在兼顾众多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同时,集中支持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骨干企业,引导和鼓励报废汽车回收量较大、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建立区域性报废汽车破碎示范中心,逐步形成以骨干企业为龙头,中小企业为基础的行业发展格局,加快建立现代汽车回收拆解体系。对于新设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首先要符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其次要达到《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三)开拓新思路,鼓励优化重组
  针对目前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普遍规模小、负担重、效益差的现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创新工作思路,适当引入竞争机制,优胜劣汰,对长期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要淘汰出局。要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引导现有回收拆解企业优化重组,实现规模经营;支持具有雄厚资金、技术、人才实力的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并购等方式,加强与回收拆解企业合作;鼓励回收拆解企业与汽车生产企业、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促进行业结构优化升级。
  (四)完善政策措施,创造良好环境
  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加大升级改造资金扶持力度,积极研究完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回收拆解行业税收等有关政策,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尽快出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支持升级改造试点工作的地方政策,积极争取地方配套资金和信贷支持。要从报废汽车的强制报废、注销登记、回收拆解、道路行驶等多个环节,强化对报废汽车的监督管理,防止报废车、拼装车流向社会。为企业开展升级改造、实现规模和规范经营创造良好的政策法规和市场环境。
  (五)选好试点企业,保证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要择优选择试点企业,高度重视项目质量,严格按照有关通知和标准的要求开展升级改造项目建设,确保升级改造企业不仅具备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等硬件,还要在回收拆解流程、日常管理等软件要求方面达标。要按规定保证用好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使用方向,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试点企业要按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及时录入信息,强化科学管理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信息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后,大多数企业积极响应,及时录入回收车辆信息。但仍有部分企业未按要求如实填报,一些企业没有录入不需办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办理注销的无证照车辆信息;一些企业录入的回收车辆数量只有几辆,甚至为零。由于数据录入不完整,导致系统的统计数据无法反映企业和行业实际情况,进而影响商务主管部门制定政策和对行业进行有效管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如实、准确、及时报送有关回收拆解信息。
  这次经验交流现场会,安排了丰富的内容,河南、湖南、云南等省商务主管部门的同志,以及石家庄、太原、六安、青岛等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负责同志,将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工作的主要做法及经验与大家进行交流,江苏华宏公司、湖北宜昌力帝公司及日本神钢建机等企业的代表将介绍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设备有关情况,明天大家还要实地参观青岛联合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希望大家能够有所收获。
  同志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收获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但下一步的工作和任务还很艰巨。“十一五”即将过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十二五”即将到来,希望大家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工作,锐意进取,深入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工作,为“十二五”期间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开好头、起好步,为全面提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水平,构建现代化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开创商务工作新局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发[1985]71号

1985-05-17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农业税由征粮为主改为折征代金,这是我国农业税征收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征收工作的领导,充分做好准备,并向农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教育农民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有关部门应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把工作做细做好,保证完成国家税收任务。
  附件: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
附件: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
  1985年4月24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35号文件规定,对农业税征收问题,我们与商业部、农牧渔业部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部分地区有关同志意见。现将意见报告如下:
  一、将现行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改为折征代金。现在,国家确定的粮食合同定购数量中,已包括农业税的粮食数量。为了适应农产品收购制度的改革,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农业内部结构的调整,拟从今年起,农业税一般不再征收粮食,改为折征代金。如少数地区农业税仍需征收粮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暂不实行折征代金的办法。
  二、折征代金统一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计算。对继续征收粮食的,粮食部门也按“倒三七”比例价与财政部门结算、划转税款。经济作物区也应同粮产区一样,改按“倒三七”比例价折征农业税。至于少数地区农民按“倒三七”比例价缴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酌情给予减免。
  三、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后,由乡政府组织征收。财政部门有力量的,可直接组织征收,或继续与粮食部门协作,派人驻粮库(站)收税。在财政部门力量不足的地方,可暂时委托粮库(站)代征,付给劳务费。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财政部门协商,报人民政府确定。对其他农产品的农业税征收工作,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农业税折征代金,应在农作物收获季节时组织进行。
  四、农业税折征代金是征收工作的一项改革,要做好充分准备,向干部群众搞好宣传解释。同时,要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地解缴入库。农业税按户折征代金后,任务繁重,请各级政府对此加强领导,充实征收力量,以适应工作需要。
  五、农业税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后,对各地今年预算指标暂不调整,年终进行结算。增加收入部分,按中央、地方对半分成。
  今年农业税开征在即,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国务院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七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88年11月10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五章 质 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议事效率,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如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天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会议的主要文件同时送达。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之前,应认真研究会议文件,准备审议意见。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参加,才能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驻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
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的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海事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本市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根据会议审议议题的需要,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列席会议。
第九条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社会有关方面人士旁听会议。
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以全体会议的形式听取、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分组会议,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分组会议审议时,有关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
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六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具体方案。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议案,除任免案外,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二十日以前提出,并同时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议案,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以前提出。
第十七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书面资料。
第十八条 对地方性法规议案的审议,按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若干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议案的机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议案的修正案。
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代拟对议案的修正案。
修正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议案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前一天提出。
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如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提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对急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临时动议,经主任会议研究,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
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即可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委、办、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应由本机关负责人到会作报告。报告的书面材料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以前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之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先对报告进行初步审议,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时提出的重要意见、批评和建议,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以书面形式转交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研究处理。有关机关或者部门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将处理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五章 质 询
第二十八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九条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受质询机关一般应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作出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最迟应在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前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质询情况的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继续提出质询并要求再作答复。必要时,可以由常务委员会依法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审议的议题,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但最多不得再超过十分钟。
对于超过时间或者与议题无关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加以制止。
第三十四条 在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的全体会议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对议案还有意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意见发表后,再将议案交付表决;如果同意该议案,但需要在文字上作个别修改,经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将该议案交付表决,文字的
修改部分,授权主任会议审定。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六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应记录存档。
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会议情况,应刊登常务委员会公报,并通过本市主要报纸、电台、电视台予以公布和报道。
第四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常务委员会,执行中的问题,由主任会议进行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