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0:04: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30日 财办企〔2002〕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是财政部门进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财政登记。
  二、由于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及财政监督工作已实行属地化管理,因此,原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地方企、事业单位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均应在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
  三、外商投资企业因修改合同、章程或者更改名称、住所、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变更工商登记的,应自办理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凭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及有关证件,办理变更财政登记。
  四、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同、章程规定或者其他原因解散清算后,在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前,须向当地财政部门注销财政登记。
  五、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年度检查。对符合年检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部门应在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副本)背面加盖年检章。对于不符合年检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部门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财政部门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或者工商年检。
  六、对于不办理财政登记(包括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或不申请办理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受理其验资、查账的申请。
  七、根据新形势的变化及财政登记管理工作的需要,我部重新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表(见附件)。
  八、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财政登记制度。
  九、鉴于目前采用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软件已不能满足管理工作的需要,我部委托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湖南省长沙派乐软件有限公司各开发一套新的财政登记软件。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特点,自主选择。
  十、我部委托湖南省财政厅印制了新的财政登记证,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与湖南省财政厅联系。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正、副本式样)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7-caibanqi02166fu2_20050629.doc
     2.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及有关指标的说明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7-caibanqi02166fu2_20050629.doc
     3.相关联系电话 (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7-caibanqi02166fu3_20050624.doc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建立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建立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教委社〔2008〕3号


各区县教育局,民办高校,开发区文教卫生局:

为进一步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进入教育领域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105号)和《批转市教委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8〕11号)文件精神,树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意识,抵御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办学风险,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天津市民办学校建立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民办学校建立办学

风险保证金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第二条:民办学校办学风险保证金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和区县审批机关实行监控,并进行专项管理。

第三条:民办学校要按照办学开办资金的5%和学校每年学费收入的3%的比例提取办学风险保证金,直至达到民办学校当年学费收入总额,可不再提取。

第四条: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开办资金标准暂定为: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不低于5000万元;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不低于800万元;民办高中不低于600万元;民办初中不低于400万元;民办小学不低于200万元;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不低于150万元;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不低于50万元。

第五条:办学风险保证金由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门金融机构进行专项管理,并以各教育机构的名义单独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和侵占风险保证金及其利息。

第六条:办学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学校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和学校终止时善后事宜的处理。

第七条:民办学校确需使用办学风险保证金,须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该校交纳的办学风险保证金总金额。

第八条:办学风险保证金使用后,该校仍具备继续办学条件,坚持办学的,应按规定继续交纳办学风险保证金,并按照第一年20%,第二年30%,第三年50%的比例补足已使用的办学风险保证金。

第九条:民办学校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办学风险保证金,或弄虚作假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果纳入当年年检的重要内容。第十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试行。

安徽省关闭整顿小煤矿验收办法

安徽省煤炭工业局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


安徽省关闭整顿小煤矿验收办法



  为切实抓好我省关闭整顿小煤矿的验收工作,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关闭小煤矿和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的验收。关闭小煤矿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1〕25号文确定和国办发〔2001〕68号文重申的属于“四个一律关闭”的煤矿,即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四证” (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不全以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灰分超过 40%、含硫超过 3%)的小煤矿。整顿小煤矿是指应予关闭之外的所有小煤矿。

  二、关闭小煤矿的验收合格条件

  1、煤炭管理部门撤销了开办煤矿企业的批准文件,并在市县级新闻媒介上发布公告;

  2、国土资源、煤炭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注销了(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生产、基建技术资料和地质资料已上缴煤炭管理部门;

  4、火工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清理和统一处理,并撤销火工品供应证件;

  5、矿井生产设施和供电、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

  6、矿井井筒毁闭、填实,井口场地得到平整,并按要求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

  7、从业人员全部遣散。

  三、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申请验收的前提条件

  各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和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凡有“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必须于2001年10月底前全部关闭,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验收条件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的验收工作。验收标准按省煤炭工业局等4部门制定的《安徽省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验收标准》执行。

  四、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及各部门职责

  1、关闭小煤矿的验收

  矿办小井和其它小煤矿关闭,分别由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和所在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验收,验收情况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抽查。

  2、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的验收

  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的验收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乡(含镇,下同)、县、市和省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并逐级分别组织初验、验收。审核和审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煤炭管理、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环保、经贸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3、各部门验收的内容和职责

  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验收整顿小煤矿资源利用是否合理;矿业开采秩序是否良好,是否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有无越层越界开采行为;是否存在采矿权人以承包、转包或租赁等方式,将部分或全部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等情况。依法核发、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验收小煤矿生产布局是否合理;规模是否适度;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防范能力是否符合要求;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煤矿企业是否为井下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对关闭小煤矿是否撤销了开办煤矿企业的批准文件,收缴了生产、基建技术资料和地质资料。依法核发、注销或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验收小煤矿是否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核发、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验收小煤矿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关闭小煤矿的从业人员是否得到妥善处理。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验收小煤矿用工向当地公安部门备案和由公安部门依法监管情况;火工品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对关闭矿井火工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并撤销火工品的供应证件。做好煤矿关闭、整顿和验收过程中的治安工作。

  环保部门:主要负责验收小煤矿开采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含其办事处):主要负责对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察。

  经贸部门:主要负责对关闭整顿小煤矿验收工作进行协调。

  行政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小煤矿关闭、整顿和验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五、验收程序

  小煤矿经整顿后认为符合条件的,由煤矿企业向所在乡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并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会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组织验收后报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省有关部门核发“四证”。

  六、验收时间

  关闭矿井,在2001年10月底前全部关闭并验收完毕;整顿小煤矿验收工作于2001年11月底前基本结束。

  七、验收要求

  1、乡、县人民政府对整顿小煤矿的验收覆盖率必须达到 100%,市人民政府对每个县的现场抽查覆盖率不少于 40 %,省人民政府现场抽查覆盖率不少于 20%。

  2、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将验收情况报省煤矿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煤炭局),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集中办公,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工作。

  3、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验收工作的领导,层层把关。要成立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组长,参加验收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4、要建立验收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验收标准,本着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的验收工作。

  5、严把恢复生产关。每个矿井原则上只给一次验收机会。对于按照规定,经验收合格的小煤矿,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四证”后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矿井,原则上不再给整改机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吊销或注销“四证”,由市级人民政府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在2001年12月底前组织关闭。

  6、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小煤矿关闭和整顿验收过程中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验收工作中扣私舞弊、失职读职、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安徽省煤炭工业局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监察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