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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尔多瓦共和国联合声明

时间:2024-07-06 06:22: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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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尔多瓦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摩尔多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尔多瓦共和国联合声明


  2001年7月20日,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同摩尔多瓦总统沃罗宁共同签署了中摩两国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尔多瓦共和国联合声明

  应摩尔多瓦共和国总统弗拉迪米尔·沃罗宁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于二OO一年七月十九日至二十日对摩尔多瓦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两国元首在友好、诚挚的气氛中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双方对访问结果予以高度评价。

  两国元首全面回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建交以来双边关系的发展情况,共同展望和规划了两国关系的未来,一致同意在新世纪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中摩两国在各个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为此,特声明如下:

  一、双方确认恪守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七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尔多瓦共和国联合公报》和二000年六月七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尔多瓦共和国关于在二十一世纪继续加强全面合作的联合声明》。

  双方认为,保持双边关系持续、务实和稳定的发展,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现实和长远利益,也有利于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二、双方确认,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关系。

  三、双方将积极推动彼此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的友好交流与合作,并使其不断取得具体成果。

  双方认为,两国签署的协议是双方合作的坚实基础。为促进中摩合作,双方将继续完善双边法律基础。

  四、双方将继续鼓励和支持两国政府、议会、民间组织、企业家之间的接触和互访,以进一步增进相互了解,巩固中摩传统友谊。

  五、摩尔多瓦共和国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支持中国早日完成统一大业。摩尔多瓦不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官方往来,不支持台湾加入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加入的国际组织。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尊重摩尔多瓦共和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支持摩尔多瓦共和国为解决德涅斯特河左岸冲突所做的努力,希望各调停国为尽快解决这一问题而不懈努力,主张国际和地区组织关于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各项决定得到切实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意到摩尔多瓦共和国已加入《东南欧稳定公约》,希望这有利于加强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也有利于中摩合作关系的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理解和尊重摩尔多瓦共和国加入欧盟的选择。

  七、双方认为,当前,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已对主权国家的安全以及世界的和平与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双方决心采取措施,通过双边和多边合作打击上述活动。

  八、双方认识到,两国面临着经济改革、实现现代化和社会发展的任务,愿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流经验。

  九、双方愿扩大和加强经贸领域的合作,以使双边经贸关系更具实效。两国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将采取有效措施,以落实双方达成的谅解。双方将努力发挥中摩政府经贸混委会的作用,寻找两国在经济、技术、贸易和投资等领域合作的新途径与新形式。双方将更加重视寻找具体的合作领域,在两国建立合资企业。

  十、双方认为,当前国际形势趋向缓和,谋求和平与发展已成为世界人民的共同愿望。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作为一种客观趋势正在发展。双方决心与国际社会一道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而不懈努力。

  十一、双方重申,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有权根据本国国情选择各自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道路,在参加讨论和解决世界事务方面都具有平等的权利。

  双方将在国际事务中继续紧密协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本声明于二OO一年七月二十日在基希讷乌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摩尔多瓦共和国总统

      江 泽 民             弗拉迪米尔·沃罗宁

       (签字)             (签字)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邮电部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1996年4月8日第8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的管理,促进国际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即Chinanet,以下简称中国公用互联网),是指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以下简称电信总局)负责建设、运营和管理,面向公众提供计算机国际联网服务,并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互联网络。
第三条 中国公用互联网根据需要分级建立网络管理中心、信息服务中心。
第四条 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的接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
(二)具有由计算机主机和在线信息终端组成的局域网络及相应的联网装备;
(三)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邮电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要求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的接入单位,应经其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的审核同意,到电信总局办理接入手续。办理接入手续时,接入单位应报送接入网络的系统构成、应用范围、联网主机数量、域名地址及终端用户数据等资料。接入运行后,上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电信总局申报。
第六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的计算机和其他通信终端进行国际联网,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用户可以通过专线或通过公用电信交换网进入接入网络。
第七条 电信总局作为中国公用互联网的互联单位,负责互联网内接入单位和用户的联网管理,并为其提供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的服务。
第八条 接入单位负责对其接入网内用户的管理,并按规定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接入单位和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对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国际联网信息安全的监督检查,应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
第十三条 凡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资源,在国内经营计算机信息服务的,按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四条 接入单位和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进行国际联网的,由电信总局停止接入服务;情节严重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邮电部或邮电管理局给予警告、撤销批准文件并通知公用电信企业停止其联网接续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由邮电部或邮电管理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一月十六日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
  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襄樊 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类事项审批(包括核准、审核)(下同)暂行办法 。
  一、一般事项的直接办理制
  一般事项是指程序简便、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人事代理
  (二)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竣工验收合格证
  (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登记
  (四)地震应急预案审批
  (五)发布农作物种子广告审批
  (六)办理《边境通行证》
  (七)办理白蚁防治手续
  (八)委托拆迁合同备案
  (九)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十)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年检、变更
  (十一)审批招聘(用)广告和非公共职业介绍许可
  (十二)就业登记
  (十三)《再就业优惠证》办理
  (十四)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备案
  (十五)《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麻醉药品专用卡》审批
  (十六)市区审批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许可核准、发放
  (十七)军人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审批
  (十八)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十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二、特殊事项的承诺办理制和超时默认制
  特殊事项是指涉及1-2个主管部门,需经审核或者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承诺事项必须在承 诺时限内办结,并向服务对象开具《承诺单》。窗口办理事项超过承诺时限的,视为默认, 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主要包括:
  (一)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二)市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三)用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核
  (四)公章雕刻备案
  (五)公民出国护照申请
  (六)房屋租赁证
  (七)企业登记注册
  (八)卫生许可证
  (九)土地登记审核
  (十)酒类经营许可证、准运证
  (十一)建筑垃圾清运许可证
  (十二)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改装、拆除、迁移审批
  三、联合办理的首办负责制
  涉及3个及以上部门的联办事项,实行首办负责制,由责任单位受理,“中心”牵头组织联合办理。主要包括:
  (一)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等重大事项的审批
  (二)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的审批
  (三)城市公用事业事项的审批
  (四)外商投资企业事项的审批
  (五)其他联办事项的审批
  四、申报事项的负责办理制
  需要报上级审批的事项,由责任单位在承诺时限内提出意见并负责向上申报,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结。主要包括:
  (一)各类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审批
  (二)进出口权审批
  (三)印章经营许可、年审
  (四)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经营许可及年审
  (五)《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审核、年检及品种注册
  (六)城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审核
  (七)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审核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审核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核
  (十)土地评估
  (十一)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十二)煤炭经营资格审核
  五、控制事项的明确答复制
  国家明令禁止的事项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省市发展规划的申请事项,由“中心” 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做出明确答复。
  本暂行办法由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