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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3:58: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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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的要求,推进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以下统称“三化”)
建设,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就业机制,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将其作为推动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指导试点工作,并根据《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方案要点》(以下简称《要点》),对试点工作作出安排。
二、请各省、自治区根据《要点》提出的有关条件,结合当地的情况,在本辖区内确定1-5个试点城市。直辖市可自愿参加试点。为发挥试点城市的带动和示范作用,在经济发达地区,要选择一些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工作基础较好的城市,通过试点,使其在劳动力
市场“三化”建设和建立市场就业机制方面加快步伐,率先突破,在全国起到示范作用;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也要选择一些就业压力大,下岗职工再就业任务重的城市进行试点,指导这些地区克服困难,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就业服务工作,通过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促进工作的开展。
三、各试点城市应参照《要点》,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的试点方案。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认真完成各项试点任务。
四、1999年1-4月,为试点工作准备阶段。各地应完成选点、方案制定、经费落实和信息网规划等项准备工作。请将本省、自治区的试点工作计划和试点城市的试点方案,于1999年4月底以前,分别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失业保险司和信息中心备案。

附件: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方案要点(1999-2000年)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劳动力市场服务和保障体系,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积极促进再就业,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就业机制。
二、试点范围及条件
全国将确定80-100个试点城市。符合以下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可以申请参加试点:
1.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任务较重,且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工作具有一定基础。
2.市内主要公共职业介绍所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前台服务已开始使用计算机,并已基本具备劳动力市场信息市内联网的条件。
3.要求参加试点,能够完成试点任务。
直辖市可自愿参加试点;其他试点城市由各省、自治区确定。
三、工作目标
1.初步建成城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在再就业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2.初步建立起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服务制度和业务规范,形成较好的劳动力市场秩序。
3.健全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失业保险、职业培训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和服务网络,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明显提高。
四、试点任务
1.建设信息网络,强化信息工作。
——大力收集职业需求信息。建立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并通过为企业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扩大信息员队伍等措施,千方百计收集职业需求信息,使企业一年以上用工的有效招聘信息上网率达到60%以上。
——实现劳动力市场信息市内联网。城市内各主要公共职业介绍所的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前台服务使用计算机;劳动力供求信息、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管理信息、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和保险金发放信息、职业培训信息实现市内联网。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培训综合基地
入网。
——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公开发布系统。通过显示屏、公告栏、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发布职业需求信息,开通免费信息查询,有条件的可提供互联网访问服务,使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方便快捷地了解职业供求信息;建立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分析报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报告结果。

2.积极主动地开展就业服务。
——实行免费服务。对下岗职工和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的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做到全部免费,有条件的城市也可对其他失业人员实行减免费服务。
——开展专门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培训机构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设立专门的服务和培训项目;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密切配合,对每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主动进行1次以上职业指导,提供3次以上就业信息;为每个自愿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职工提供1次免费或
部分免费的培训机会。对有特殊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进行跟踪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
——开展特色服务。在完成上述两项基本任务的同时,针对本地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需求,公开提出具体的服务承诺,开展有特色的服务和培训活动。探索多样化的组织服务形式,开拓就业岗位。
3.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服务。
——建立统一完善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行为、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的规范化管理。
——严格职业介绍机构的资格认定和日常管理,打击非法职业中介行为。
——按照管理科学、制度健全、服务规范的原则,制定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经办工作的具体服务标准,统一服务流程,明确各项服务的质量要求,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保证服务质量。
4.健全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的组织体系和工作队伍。
——探索适应市场就业需要的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运行机制;明确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来源;完善就业服务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
——逐步将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向街道延伸,形成布局合理、方便群众、标识显著的服务网络。就业服务机构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建立固定联系,指导其开展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发挥其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功能。
——提高人员素质。两年内对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工作人员普遍进行一次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计算机网络基础知识和计算机操作轮训;探索建立岗位资格制度,实行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合格上岗。
——开展教育和评比活动。使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工作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建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五、实施步骤
1.制定方案。有条件的城市根据本要点所列任务和当地实际情况,拟定试点方案。
2.提出申请。城市向省、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参加试点的申请和拟定的试点方案。
3.确定试点。省、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试点城市,并指导试点城市修改完善试点方案,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直辖市可自行确定是否参加试点,试点方案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4.组织实施。试点城市按照试点方案开展各项工作,按期完成各阶段试点任务。
5.总结交流。试点城市及时总结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和成功经验;劳动保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分阶段组织试点城市开展工作研讨和交流活动。
6.评估验收。试点结束时,劳动保障部和省、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对试点城市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信息网建设情况进行评估。
7.宣传推广。以多种形式宣传试点城市的可行做法和成功经验,推动面上工作。
六、保障措施
1.组织领导。
——试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领导小组,确定试点方案,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并负责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有关决策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制定试点工作计划,确定试点城市,对城市试点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失业保险司和信息中心共同对试点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培训就业司具体负责试点工作协调组织、就业和培训工作的业务指导;失业保险司具体负责失业保险工作的业务指导;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2.经费筹措。
——试点城市根据中央10号文件的要求,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财政的经费投入,将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的劳动力市场建设费和促进再就业等项经费尽快落实并合理使用。同时应努力开拓其他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开展试点工作。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视条件和可能,积极争取经费,支持试点工作。
——劳动保障部将筹措部分经费,用于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
3.技术支持
——试点城市加强对信息网建设的技术论证和规划,注意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和业务、技术培训。
——劳动保障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对试点城市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服务制度和业务流程进行调查研究,制定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服务基本规范,供试点城市试行。
——劳动保障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试点城市开展工作和信息联网情况,确定部分有条件的试点城市,联合建设全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重点城市网站。
——劳动保障部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免费举办不同层次的业务与技术培训,为各地自行组织培训提供教学录象带和培训资料;制定劳动力市场信息分类标准,指导各地执行;组织推荐劳动力市场应用软件系统;对试点城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199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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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变更案例评析

作者:宋飞(网络游魂) 本文原载葵花法律论坛

1994年10月,某外国一家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在某市兴办了一家外商独资企业。1995年1月,在某市一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会上,获取某市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随后进行房地产开发,于1996年3月在该地块上建起商住楼一座,共8层。其中,最底一层承租给某国有商场二至五层卖给七家公司商住,六至八层留作自用。后以此自用的三层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但因逾期不能偿还贷款,某银行申请法院变卖该三层房地产,后该三层由另外四家公司购买。
问:该外商独资企业自获取该地块使用权,至商住楼六至八层变卖,按照房地产法的规定,应办理哪些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

答:1.获取该地块使用权,应向市土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市土管部门核实,由市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2.在该地块上建起商住房,应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市房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由市房管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3.将楼房二至五层卖给七家公司商住,应向市房管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用权证书向市土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市土管部门核实,由市政府更换或更改房屋所有权证书.
4.将自用的六至八层作抵押向银行贷款,企业应与银行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抵押合同,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5.六至八层被变卖后,企业应按照房地产变更登记的程序,持法院判决文书为购买方的四家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

点评:房地产权属变更一向是一项让购房者和开发商头疼的事情。以上这个案例虽然旧了一点,希望能给想弄清登记程序的人们指点迷津。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曾在法律图书馆网发表论文《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兼论德治》、《从一案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周??与》、《盖尤斯与》、《格老秀斯法学思想研究》、《制定法、成文法概念比较研究》、《宪法定义新论》、《试论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对12起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复议案的法理分析》、《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之比较》、《试论公司监事制度》;译作《中国传统哲学与争端解决》、《美国诉微软案》、《屠宰场案的负面影响》。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铜陵市被征地农民社会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铜陵市被征地农民社会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05〕81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民政局《铜陵市被征地农民社会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铜陵市被征地农民社会管理服务实施办法
(市民政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铜陵市委、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若干意见》(铜发〔2004〕16号)精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管理服务工作的衔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土地被征收并转为城镇居民后的社会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被征地农民社会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财政、教育、卫生、公安、计划生育、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社会管理与服务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享有城镇居民同等的就学、就业、就医、居住、参军、退伍安置、计划生育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各项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建立综治调处中心,负责调处征地过程中的矛盾纠纷,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属于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对象和社会救济对象的,由划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户口后需办理婚姻登记的,可按照规定到当事人一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中属于革命伤残军人、军烈属(含牺牲、病故、义务兵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的,转为城镇居民后按所在行政区域的抚恤标准执行,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第十条 征地前入伍、征地后退伍的退役士兵,符合我市安置条件的,由安置部门负责安置。鼓励和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我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子女的受教育权,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其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到相应中小学校就读;学龄前儿童按就近就便的原则在幼儿园入园,享受学前教育。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转户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转户后可继续享受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待遇,履行相应义务。下一年度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的计划生育管理按征地后实际居住地,由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委会(居委会)负责管理和提供服务。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所在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其居民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属于五保供养对象的转户后,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符合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中对一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在低保的补差标准上给予适当的优惠照顾。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患病符合我市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按《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铜政〔2005〕31号)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符合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其子女上学的学杂费,由所在学校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城市特困人群优惠政策的意见》(铜政〔2001〕37号)规定给予减免。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未参加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的,其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由各区财政负担。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二女户家庭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
(二)对贫困家庭在社会救济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照顾。
第二十一条 因节育手术并发症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或者治疗后仍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且无工作单位的,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的夫妻,自愿只生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有关待遇的,追回已享受的待遇,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铜陵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