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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24 17:00: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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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9月6日,人事部、国家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技术监督部门:
为加强对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提高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完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管理体系,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现将《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提高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水平,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
第三条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名称为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以下简称“质量检验师”)。质量检验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该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人事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颁布全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人事部授权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人事部对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 凡从事珠宝玉石质量检验的单位,必须配备具有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与珠宝玉石质量相关的其他单位中,从事质量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应取得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获得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表明已具备执业的能力和水平,该证书作为其从事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机构关键岗位工作和依法独立执行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业务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珠宝玉石(含岩矿)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珠宝玉石鉴定检验工作满十年。
(二)珠宝玉石(含岩矿)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珠宝玉石鉴定检验工作满六年。
(三)珠宝玉石(含岩矿)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珠宝玉石鉴定检验工作满四年。
(四)获珠宝玉石(含岩矿)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珠宝玉石鉴定检验工作满二年。
(五)获珠宝玉石(含岩矿)专业博士学位。
(六)已正式受聘珠宝玉石(含岩矿)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七)取得国外有较大影响的珠宝玉石机构的鉴定考试合格证书,从事珠宝玉石鉴定检验工作满二年。
第九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成立全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考试试题、编写培训教材,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审定后,送人事部备案。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授权的地矿部所属国家珠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秘书处负责承办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考试、命题、考前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每一次考试结束后,国家技术监督局提出合格标准的意见,与试题及其考试情况一并报人事部验收核准。
第十二条 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用印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三条 国家对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国家技术监督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部门为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者,须在三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部门审核、登记后,统一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注册。
第十五条 申请注册的质量检验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质量检验师的职业道德。
(二)取得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关键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经批准注册的质量检验师,由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统一印制的质量检验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告质量检验师的执业情况,并抄送同级人事(职改)部门。
国家技术监督局对质量检验师注册证的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向人事部通报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质量检验师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按规定主动到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对不符合第十五条要求的,不予重新注册。
再次注册,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继续教育、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九条 凡脱离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关键岗位工作连续二年以上(含二年)者,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
第二十条 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部门向原注册机关申请吊销其质量检验师注册证: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死亡或失踪。
(三)受刑事处分的。

第四章 职 责
第二十一条 质量检验师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二条 质量检验师必须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为基本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所出具的鉴定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一个质量检验师只能在一个鉴定检验机构专职执业,只具有该机构质量检验报告的签字权。
第二十四条 质量检验师应自觉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质量检验技术,以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质量检验师的上岗及执业情况,对违反岗位工作规范者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质量检验师以个人名义出具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检验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取消其注册并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一)伪造学历、资历和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和质量检验师注册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和未经注册以质量检验师的名义从事质量检验业务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质量检验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四)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质量检验业务或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质量检验机构执行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部门发现质量检验师有上述不正当行为后,应及时记录在册,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由发证机构收回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并报人事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质量检验师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规范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对已在须由质量检验师充任的岗位工作,但尚未取得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厅安健〔201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2009年11月1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以下简称《申报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在组织发动、宣传培训、督促指导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职业危害申报基本情况

(一)职业危害申报企业数量大幅增加。截至2011年3月20日,全国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危害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的企业有121779家,其中申报企业数量超过5000家的地区有:河北省14981家,浙江省13290家,江苏省12411家,安徽省11070家,上海市10352家,四川省9382家,贵州省8612家,辽宁省8402家,湖南省5413家。

(二)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力度逐步加大。大多数地区都能在机构不全、人手不够的情况下,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河北省通过职业危害执法检查,强力推进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成效显著。上海市通过召开申报推进会、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等方式大力推进申报工作,并对逾期未申报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见警示谈话。湖南省采取培训乡镇安监站人员,再由乡镇安监站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业进行申报的办法,将申报工作落实到基层。四川省实施职业危害申报“两步走”,先完成重点市州、再完成其余市州的申报。安徽、贵州等地根据所属地市申报情况,分解下达申报任务,并加强督办检查。江苏、山东、云南等地针对中央驻地、省属、市属等不同类型的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分别确定了不同的申报完成时限。吉林、黑龙江、江西等很多地区都将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列入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加大了申报工作推进力度。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差距仍然很大,问题仍然较多。主要表现在:一是地区之间工作不平衡。从全国范围看,有的地区申报工作已经进入正常化、规范化轨道,但有些地区申报工作才刚刚起步,有的甚至尚未进行统一的安排和部署。二是申报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很多企业的申报信息尚不能反映企业职业危害的真实状况,个别地区为了追求申报数量,存在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三是宣传培训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目前企业不知道要进行职业危害申报、不知道怎么申报的问题还较为普遍。四是申报覆盖范围仍很小。尽管目前有12万余家企业进行了申报,但与应申报企业数相比差距很大,大量企业尚未进行职业危害申报。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抓紧抓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开展职业危害申报是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有助于企业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状况、提高防范意识,也有助于安全监管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提高监管效率。《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明确提出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申报率达到80%以上”的目标,根据目前的申报进度,要实现这个目标任务还十分艰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尽快实现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企业自主申报意识。一是要加大对《申报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力度,使企业充分认识职业危害申报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以及做好申报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企业开展申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加大对安全监管部门尤其是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使他们熟悉和掌握申报的内容、程序、方式等相关规定,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三是要通过集中培训或以会代训等各种方式,教会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如何进行申报。总之,要通过大量的宣传培训工作,使职业危害申报变成企业的自觉行动,督促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如实地做好申报登记工作。

(三)制定申报计划,加强目标考核。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分步达标、逐步推进的办法,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职业危害申报推进计划,确定不同时期的目标任务。对于不同行业(领域),要本着先重后轻的原则,紧紧抓住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优先予以推进,明确各阶段所要达到的申报率及完成时限。对于同一行业(领域),要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首先在中央企业或省(市、县)属企业范围内做到全申报、全覆盖,再逐步扩大范围,实现行业(领域)内所有企业职业危害申报全覆盖。要学习借鉴一些地区切实可行的经验,将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严格对所属地区的监督考核,推动各地区按计划完成职业危害申报任务。

(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不断扩大申报覆盖面。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职业危害申报情况,开展随机抽查检查工作,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实,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可靠。要加大对已申报企业的执法检查,根据企业职业危害申报情况和职业危害严重程度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责任,提高职业健康管理水平。要加大对未申报企业的执法检查,通过严格的监督执法,促进企业履行申报义务,不断扩大申报覆盖面。对发现存在职业危害而未依法申报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改正,督促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申报,对拒不申报的,要严格按照《申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要将监督执法与职业危害申报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常德市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常政发[2000]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六月二十二日


常德市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城区土地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开发、经营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给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城市土地”是指《常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第三条 凡在常德市城区范围内从事建设需要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实行统一规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年度安排新区建设用地计划和旧城改造计划。在城区内从事各项建设必须服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区、乡政府均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需要,对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控制使用。

第六条 城区范围内属于农民集体所月的土地,根据建设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直接征用集体土地,不得变相购买农村集体土地。

第七条 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用后,方可办理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垄断,严禁其他任保单位和个人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所有建设项目在立项、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用地者必须首先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地的除外),持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项目的建设用地项目预申报告,到计划、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可研批复或计划、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内涵挖潜、集约利用的原则,盘活存量国有土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除城市道路等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工业生产用地可根据需要选址新征土地外,严格控制一般性建设项目零星选址新征土地。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一律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旧城改造年度计划,在旧城改造区范围内统一供地,原则上不得新征土地。

第十一条 政府建设土地储备制度。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成片统征的土地、存量国有土地、依法收回的土地、收购的土地,以及为实施旧城改造统一组织征地拆迁开发整理出的土地,都必须纳入政府储备库。储备的土地开发整理后,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地政策提供土地。

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储备中心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实行供地信息发布制度。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供地信息。供地信息内容包括:土地位置、面积、供地方、规划要求,土地使用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应根据发布的供地信息申请用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布的供地信息目录供地。

第十三条 凡位于城区基准地价确定的三级地段以上和其他地段临街面的经营性用地,采限招标、拍卖出让方式供地,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凡城区内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的,必须经市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法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集资、合资、联营、联建或自行协议转让土地等形式,利用划拨土地从事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第十五条 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统一管理,实行用地情况复核验收制度。所有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后,必须接受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凡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和转让土地使用权,不按规定的条件使用土地、擅自移址、超占面积的,依法严肃查处。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土地。闲置土地一年以上的,收取闲置费;闲置两年未使用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城区范围内企业改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必须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市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城区范围内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的,其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核发《房屋所有权证》;银行不得以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贷款,其他任何机关不得以裁定、决定以及其他形式处置其非法取得的土地清偿债务。
禁止擅自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调施抵债、与他方易房、易物。

第十九条 划拨土地上的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直管公房和城镇居民私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到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加强村(居)民的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城区内的村(居)民住宅的新建、改建、翻建和扩建。

加强城区内农民集体土地的管理,禁止城镇居民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者购买集体土地建私房。

禁止农民集体土地擅自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用非农业建设和以其他形式非法入市流转。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区内土地的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